狂人之家 ——记录我们经历的这个时代
标题: 论卖淫合法化 [打印本页]
作者: 牛顿吃苹果 时间: 2012-6-9 20:24
标题: 论卖淫合法化
如果可以假定在当前社会,任何人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出于完全自愿的,那么卖淫合法化才可能成为推定结果。然而,在所谓的共产主义到来自前,这样的假定明显是可笑的。不但如此,我还将证明,这种假设,以及其推定结果——卖淫合法化是一种有罪推定。
拿李银河的原话说:按照现代社会的价值观,所有不违背三项基本原则(自愿、私密、成人之间)的性行为都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我们来一项一项地考察,看看其解是否“有且只有”卖淫合法化?
首先我要指出李银河上述言论的“用词不当”的问题。我所敬重的王小波先生是逻辑学专家,我简直不敢相信作为他妻子的李银河女士在逻辑方面的混乱。所谓“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完全不等于合法化的。因为“合法”即符合法律之规定。而不受法律制裁又如何称之为合法?难道说,我国法律不但应该取消对卖淫行为制裁的规定,还应该列出一条:法律不可对卖淫行为进行制裁?可见李银河的言论完全是逻辑颠倒。
那么,即使这样逻辑颠倒的言论能够成为全国两会的提案,也仍然经不住其他方面的推敲。
其一,我们来看看三项基本原则中的“自愿”原则。卖淫是否处于自愿?我相信这样的问题只有在妓女和嫖客以外的人那里才可能得出肯定答案。只有那些把强迫他人当成自己快乐源泉的人才可能得出肯定答案。即使是嫖客,也应该能感受到妓女在满足他们兽欲时的痛苦表情和推诿动作。他们仍懂得为自己的罪恶付出金钱补偿。而作为道貌岸然的社会学家的李银河,却可以完全忽视这些不自愿。因为只有忽视了这些不自愿,才能最终得出那些哗众取宠的言论,才可以把这些谬论变成印刷的书籍,带来不菲的收入,让她自己最终得意避免沦为妓女,免遭这种不自愿的痛苦。另外,我们是否能将“自愿”仅仅强加于妓女和嫖客身上就了事?我们是否考虑到妓女和嫖客的亲人、他们的爱人和子女是否自愿?即便忽略了妓女的痛苦,我们是否可以同样理直气壮地忽略掉妓女的家人和他们的爱人的痛苦和不自愿?试问有哪一个男人自愿让自己的女人去卖淫——即使是出于她自愿?试问有哪一个女人自愿让自己的男人去嫖娼——即使是出于他自愿?
其二,我们来看看第二项原则:私密。卖淫合法化,竟还可以谈得上私密?这样的常识混乱难道在社会学家和我们的人民代表那里已经成了流行病?假若我们的法律公然允许卖淫,那么可以认为,卖淫行为是可以公开的。只要有了所谓的性工作职业资格证,即可以公开卖淫。请问这就是所谓的私密性?当然,博大精深的社会学家还可以解释说,这里指的是性行为的私密性。我倒想问问,你们想说的是性行为合法化还是卖淫合法化呢?难道说招揽嫖客、办理卖淫证、妓女资格证、缴纳卖淫税并不包含在合法卖淫行为里?那么我想问,法律究竟对卖淫行为做了什么?我想问难道你们所说的卖淫合法化就是对卖淫放任不管?我想问这是卖淫合法还是乱伦?
其三,我们再来看看第三项原则:成人之间。法律如果规定成人有卖淫的权力,无疑是对人权的一种践踏。我想请问丈夫是否有权阻止自己的妻子卖淫?我想请问妻子是否有权阻止自己的丈夫嫖娼?如果没有,我想问我们的婚姻法是否只是在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我想问这样的婚姻法是在保护怎样的人权?
仅仅从以上所谓的三项基本原则,就可以看出所谓“卖淫合法化”的种种荒谬之处。并且这种种荒谬之处完全不是李银河所说的“局限于道德领域”,而是完全地根植于“人权”领域。二就是这种践踏人权的言论,却被我们的代表连续九年提上两会立法提案,不得不让我对我们今天的法制状况产生无限的担忧!
至于那些涉及经济领域的所谓:卖淫增加国家税收、可以限制公权腐败、可以减少艾滋病、可以保障妓女人身安全的更多荒谬言论,我将在:未完待续……里各个击破!
作者: 牛顿吃苹果 时间: 2012-6-9 20:29
好吧,只能这样了……
作者: 己巳霜降 时间: 2012-7-24 21:06
在法治不够健全的国家,卖淫当然是很难合法化的,这样的不健全不在于立不立法,而在于依不依法,还没有走到这一步,更遑论合不合法呢。
作者: 醉酒青牛 时间: 2014-9-24 11:56
我支持LZ反对的态度,对李银河的提案也持反对态度。在此只对本文做一点感想之谈。
LZ不是学法学的。你没有找到李银河论点的关键缺陷所在。断章取义的听她的几句话,是找不到逻辑的。LZ没有看到这个问题背后争论的论据,也没有理解到“合法化”的法律概念。
不过,LZ心情可以理解,但没有罗列出有力的反对理由和证据。
法律制度的讨论,不仅需要社会学科的道德伦理和义愤填膺,也需要数据、实证、和社会经济分析。没有这些,反对李银河的某句话是苍白无力的。
关键的关键,古人云:破旧立新。法学制度的建设或者重构,都需要破而立新,不能就事论事,只破不立,那就失去了反对的价值,成了发牢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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