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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XC: 情况说明(复旦大学历史系老师的离婚声明) [打印本页]

作者: 狂人    时间: 2015-9-15 20:36
标题: XC: 情况说明(复旦大学历史系老师的离婚声明)

XC(复旦大学历史系)
2015 年 9 月 13 日


【声明】
我始终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的私人事务。本已极其不幸,若再变成看客口中消费的八卦谈资,更添一重悲哀。故对离婚之事一直保持低调,仅在最小范围内告知一些关系密切的师友。在告知时,也仅说我们感情出了很大问题,最多隐晦言及与父母发生过冲突,并不说明具体细节,避免予人将感情破裂责任全部归之于女方的印象。现在,由于女方所主导的局势发展,我有义务在这里对相关情况做出详细说明,以防止我和钱老师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但仍希望以下所言仅限于回应复旦历史系、校方和中组部的官方调查。在其他层面,我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回应,尤其不想以曝光女方隐私的报复行为来为自己在公众场合辩护。


以上所言是两天前刚刚开始撰写这篇说明时的想法。但这两天来,发端于复旦 bbs 上的发帖顶帖,继而扩散于微博、微信、水木 bbs、天涯论坛等公众平台,此事不断发酵扩大,成为这几天的热门公众话题。从诸多迹象可以判断,这一连串动作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恶意行为。(编按:只是大家无聊找话题而已,X老师想多了。)我和钱老师的个人名誉受到了极大损害,甚至收到为数不少的人身威胁信件。此事毫无疑问也损害到了复旦大学的声誉。(编按:X老师太把自己当回事儿了,你再糟糕再优秀与复旦的声誉也毫无影响。)为此我请求学校,如果可以确认作为风波源头的SC公开信和复旦 bbs 帖子中包含了大量的不实信息,是否可以:
1)以历史系领导名义给历史系教师群发邮件,说明情况(不涉及具体情节)。
2)删除复旦 bbs 各版上基于不实信息而发的各帖,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简要官方说明(不涉及具体情节)。
3)由学校出面,联系微博、水木、天涯论坛等公众平台的管理层,要求他们删去各版基于不实信息而发的各帖。
若还需要进行更多说明,我一定积极配合。谢谢!


1.离婚始末

1-1 我和SC相识于 2005 年上半年,2009 年 7 月在上海领证结婚。期间,2005 年 10 月-2007 年 3 月我在日本留学,2007 年 10 月-2010 年 11 月她在德国留学,即以长时间异地恋为主。SC赴德留学是以取得博士学位为目标的,但遇到了许多困难,包括与原导师不和而导致中途更换导师,期间我一直积极鼓励支持。2009 年结婚后她又返回德国继续留学。2010 年 11 月她回到上海撰写博士论文,但拖延至 2011 年 5 月仍然进展甚微,精神抑郁。后来在和我讨论后,决定放弃这个博士学位直接找工作。7 月在我介绍的复旦历史系某先生推荐下,入职上海古籍出版社。

1-2 2009 年 8 月,在山东我老家举办婚礼时,SC父母当众与我父亲发生较大冲突。当时我把主要原因归之于两地婚俗不同,并未多想。但实际上,尽管 2013 年 3 月小孩出生后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快乐,但我与SC的感情还是急转直下。对我来说,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她对待我父母的方式。2012 年 9 月-10 月她怀孕期间,我父母专程来上海照顾她;孩子出生后,2013 年 5 月-10 月和 2014 年 2 月-6 月,我父母都来上海帮助我们照顾孩子;2014 年 7 月-8 月,我父母又把孩子接回山东单独带了两个月。我父母对我们的帮助无疑是非常大的,但期间SC对我父母时常态度恶劣,并有激烈口角、恶毒咒骂、肢体推搡、离家出走、摔砸器皿、长时间冷暴力等等过分表现。

1-3 2013 年 7 月末,以我父亲做饭不合口味为契机,SC与我父亲爆发了激烈口角,盛怒之下拖出行李箱摔门而出。我母亲当时站在门口试图劝阻一下,也被她一把推开,全然不顾我母亲怀里还抱着孩子。因为没有心理准备,我母亲几乎摔倒。我随后追出,试图安抚。她在尚景园步行道上高声咒骂“操你妈了个逼”、“我怎么倒了八辈子血霉嫁给你们家”等等不堪入耳的话,还把婚戒褪下扔进草丛,后被我拾回。虽然很伤感情,但考虑到当时她生产未久,或许情绪不稳定可以理解。事后我多次建议她择机向我父亲口头表示歉意,都被她一口回绝,并与我父母长时间冷脸。尽管一日三餐都还是他们精心准备的。

1-4 2013 年 10 月,SC坚持带小满回山西老家。我认为孩子这么小就离开父亲是不好的,但反对无果。事实上,她在山西期间并未把主要精力放在照看孩子上,而是去报名学驾校,还经常和驾校认识的社会人士交际聚会。有时候我提出看孩子照片,她若对我有不满,就会拒绝。我多次提出要去山西看孩子,也被她拒绝。

1-5 11 月初,SC连写两封邮件给我,提出要离婚(见【附件 1】【附件 2】)。尽管很伤感情,但考虑到多年情分和孩子尚不足一岁,我的回复非常克制,希望能够尽量挽回(见【附件 3】)。但并未得到她的积极回应。12 月初,我得以去山西看孩子时,她仍然对我冷面相待,当面提出要离婚。

1-6 2014 年 2 月,我们带着孩子从山西到山东我老家过春节。大年初一一大早,她因为一点琐事又和我大吵,威胁要离婚,并顺手抄起桌上的瓷杯狠狠摔在地上。我母亲在楼下抱着孩子闻声赶来,看到满地碎片,不禁潸然泪下。整个大年初一一天她对我父母一直冷脸,丝毫不顾忌老人的感受。

1-7 2014 年 2 月-6 月,我父母来到上海帮助我们带小孩。对我和我父母来说这是一段艰难时期。2 月中旬开始,我持续发低烧一个多月,到医院检查多次也未查出具体病因。我父亲则长时间咳嗽不愈,并在肺部 ct 中检测到阴影。他做过肾移植手术,平时即需大量服药调节排异,很担心又出其他问题。我母亲因此压力很大,加上照顾孩子的辛苦,几个月间体重轻了近 5 公斤。我尽管低烧不止,每天仍然跟着SC的节奏早起,开车将她送到地铁站接着去学校,傍晚下班时又预先开到地铁站等候接回。我母亲担心我的健康,建议天气好时SC可以打车,让我多睡会儿。但当我向她提出这一建议时,得到的回答是:“车是我们的共同财产,凭什么只给你一个人用?”

1-8 3 月初,以晚餐时我父亲说不要逗孩子影响孩子吃饭为契机,SC再次与我父母爆发严重口角,并在摔砸碗筷后摔门而出。我因为安抚了一会儿被吓哭的孩子,赶出去时已经不见她的踪影。虽然仍发烧难受,我还是在尚景园和江湾校区转了一大圈,也没有找到她,打电话也是关机。后来想到她说过要回山西老家,赶紧打车去火车站,在候车厅转了一大圈也没有找到。后来再次打电话才知道是在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咖啡厅。赶过去劝了近两个小时,到晚上十点多才回去,此时我的嗓子已经完全哑了。此后一周她对我父母都是冷脸相待,也从未道歉。

1-9 以上种种表现完全超出了我对家庭生活的预期和底线。我努力维护周旋了很长时间,我父母也一直劝我要忍让包容。但到了 5 月,在一次激烈口角后,她又直接找出结婚证摔在我面前,声称明天就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事已至此,仅存的感情已经消磨殆尽,我不得不接受我们必须离婚的事实。当然我也无意将感情破裂的责任全部归之于她,而是认为我们两人的婚姻确实不合适,应该结束。虽然此后她的态度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又不愿离婚了,但在我这边确实已经没有挽回的余地。我不认为离婚是一件可以随便说说的玩具。(编按:哎~作为男人,我也这么认为。)

1-10 此后我开始尝试和SC协议离婚,希望尽量体面分手。2014 年 7 月-8 月,我父母带孩子回山东老家,试图给我们一个缓和关系的机会。但我意已决,两个月都坚持和她分床睡。2014 年 9 月,她父母来到上海帮忙照顾孩子,为了避免冲突,我随即搬到出国访问的某同事宿舍里,开始正式分居生活。一直到 2015 年 9 月同事归来,整整一年均与她处于分居状态。分居状态下我们的交流主要通过微信进行。在微信中,我离婚的态度始终坚决如一。2014 年 11 月,我也应她的要求写了长信向她阐述我对离婚的基本看法,重申我的决心(见 【附件 4】)。并通过短信知会了学校里几位关系密切的同事。

1-11 在我坚决表达离婚意愿之后,SC的态度变化不定,始终很难进行有效沟通。最初 6 月份时她提出要给她时间适应没有婚姻的生活,故我提出了从分床到分居的过渡方案,她也配合。到了 9 月份正式分居后,她又提出可以接受离婚,但协议条件需要再给她时间考虑一下。此后几经反复,到了 12 月 23 日,又提出“尊重我的决定,但需要给她一年时间适应”(见【附件 5】微信截屏)。我认为这样拖下去没有任何意义,在分居状态下我和孩子的正常感情交流也受到了阻碍,遂不得不聘请律师,于 2015 年 1 月提起了离婚起诉,3 月正式开庭,结果判不离(见【附件 6】法院判决书)。据律师意见,中国关于离婚的案子若一方坚持不离,一审一般判不离,六个月后才允许提出第二次起诉。我正在等待提起第二次起诉。


2.关于孩子抚养问题


2-1 2013 年 3 月孩子出生后至 2015 年 9 月我搬走分居,在孩子抚养方面,我自认为是尽心尽责的。SC有长达一年的产假,而我同时需要承担繁重的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但与同龄人相比,我仍然属于参与较多的父亲。实际上除了基本哺乳以外,SC从未能够独立承担抚养任务,一直需要我、我父母以及他父母进行大量帮助。每晚睡前、半夜起夜以及早晨醒来的喂牛奶均由我负责。SC甚至不能独立完成喂孩子辅食的简单任务。我也时常和她一起带孩子去江湾校区玩耍,尽管在那里聚集的大量孩子和家长中,我常常是为数不多甚至唯一的父亲。2014 年 3 月孩子周岁生日时,我为他准备了近 500 元的玩具做礼物,SC反而埋怨太贵。

2-2 2013 年 9 月,SC提出带孩子回山西老家住到过年。我对此十分反对,认为孩子尚小,不该长时间离开父亲,而且太原冬天的空气质量对小孩身体也没有好处。但她仍然坚持带孩子回去。如前所述,事实上她在山西期间并未把主要精力放在照看孩子上,而是去报名学驾校,还经常和驾校认识的社会人士交际聚会。有时候我提出看孩子照片,她若对我有不满,就会拒绝。我多次提出要去山西看孩子,也被她拒绝。并相继通过邮件和当面争吵要求离婚,丝毫不顾及尚未满周岁的孩子,或者提出“回去以后,我上班,你先带着宝宝在家,我在单位附近住一段时间”。尽管很伤感情,但我的回复非常克制,希望能够尽量挽回(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

2-3 如前文所述,在经历了近一年噩梦般的折磨之后,我终于下定决心离婚。我当然清楚不能拥有完整家庭对孩子成长的伤害。但是让孩子成长在一个父母之间并无真感情,且时常爆发激烈冲突的家庭环境中,我认为对孩子的成长更加不利。将来待孩子长大懂事后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更大。同时我也考虑到,SC现在刚过 30 岁,再嫁的可能性要远远超过40 岁后方单身的她。尽管都是不够理想的人生,但两害相权取其轻,还是可以接受的。2013年五月六月之交我下定决心离婚,是基于自身经验和未来判断而做出的深思熟虑的决定,并非因为普通家庭矛盾导致的一时激愤,当然更不是因为所谓的“第三者”。这一点,在其后与SC的沟通中,我不厌其烦的多次强调。

2-4 同时,在 2013 年 10 月中提出的《离婚协议书》草案(见【材料 1】)中,我对孩子的未来有妥当安排。我明确提出孩子抚养权归我,以便利用复旦教育资源。又如 3 月 11 日我在微信里说,“对于协商条件,我始终持开放态度。极端的说,财产全部给你而小满抚养权给我,也是可以谈的”(见【附件 7】微信截屏)。又如 6 月 24 日,SC提出了新的条件,就是房子、车子、孩子全部给她,由我负担每月 5000 元的抚养费;我则回应说,房子给你没问题,但剩余房贷也需要随之承担,同时我要孩子,可以不要你出抚养费(见【附件 8】微信截屏)。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我也坚持要孩子的抚养权,尽管律师告知这种诉求成功的可能性不大。

2-5 抚养费方面,2014 年我向SC的转款记录包括:4 月 28 日,5000 元;5 月 29 日,20000 元;7 月 24 日,5000 元;9 月 22 日,3000 元;10 月 30 日,4000 元;12 月 17 日,40000 元(见【附件 9】微信截屏。以上均有银行转账记录可查,如有必要可提供)。这还不包括平时探望时买的食品、玩具、书本,和我多次带孩子去看病、打疫苗的开销(见【材料2】照片)。

2-6 住房方面,分居以后,SC和孩子一直住在我承租的复旦大学教师公寓尚景园 7 号楼 1302 室,房租每月 1500 元,从我的工资卡中直接扣除。分居期间我支付给同事租金 2 万元,由我个人存款支付。另外,我们按揭购买自有住房一套,房贷每月 3000 余元,一直由我承担。同时,此房屋被我们出租以补贴家用,2015 年房租收入 36000 元,也一次性转给了SC(包括在 12 月 17 日 4 万元的转账中)。

2-7 实际上,如果以分居一年期间(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9 月)为标准,我共向SC转账 47000 元作为抚养费,平均到每月为 3916 元。如果一定要说 36000 元中只有 18000 元属于我支付的抚养费,平均到每月仍有 2083 元。若SC也承担 1000 元,则孩子每月抚养费为 3000 元。我认为以复旦历史系青年教师和上海古籍出版社青年编辑的收入水平,这一标准是合理的,也在一审时得到了法官的支持。这还不包括我每月所承担的房租与房贷。

2-8 2014 年 9 月分居后,我十分思念孩子。那一学期我的教学负担很重(两门本科生基础课,每周上四次,周二、三、四需要连续备课上课;同时担任历史系 2013 级本科生班导师和任重书院经典读书小组“《资治通鉴》南北朝部分读书班”指导教师)。(编按:这应该是真的。)但我仍然坚持每周抽两个晚上去看孩子,每次近两个小时,陪孩子玩耍,给孩子睡前洗漱,喂孩子牛奶,直到孩子沉沉睡去方才离开。回去后往往还要熬夜备课。周末我多次一个人带孩子到复旦校园和五角场玩耍,并带孩子去医院打疫苗、看病(见【材料 2】照片)。

2-9 然而,分居后我对孩子的探望,越来越多的受到SC和她父母的多种阻挠。每次上门去看孩子时,他父母从来没有好脸色。12 月 23 日,我给孩子准备了圣诞礼物并去陪伴他过圣诞(见【附件 10】微信截屏)。其后 25-28 日我去北京参加活动,返沪后 30 日晚上即去看望孩子(见【附件 11】微信截屏)。1 月 3 日自杭州回来后,当晚又去看望孩子。但没想到遭到SC父母的百般辱骂,她父亲几次大声威胁说“要收拾我”,在我退到门口后,她父母又一起动手用力把我向外推,声言再也不要我来看孩子。尽管如此,我在 1 月 5 日仍然主动联系SC希望探望孩子,中午、晚上连发两条微信,均未得到SC回应。直到 1 月 7日,她才回复我说没找到我的东西(见【附件 12】微信截屏)。然后就一直和我理论抚养费的问题。我认为抚养费我已经给过(详见前文),而且探视孩子是我的正当权利,不应该和离婚的具体问题纠缠在一起。在此情况下,我认为此前的探视方案并不适合,遂于 1 月 12日提出新的探视方案,即将孩子接到我住的地方,和我单独相处。SC开始没有表示反对(见【附件 13】微信截屏)。但 14 日晚上又斥责我说“先回家好好学习教养,再来找孩子”,阻碍我的正常探视权(见【附件 14】微信截屏)。

2-10 2014 年底,我们自购房屋的租客表示希望 2015 年继续租住。我和SC商量,提出中止出租,请她搬到那里去住(这一提议的前提当然是离婚协议中房子产权归她),我则搬回 7-1302,并将我父母接来照顾孩子。她回答说还是继续出租吧,她拿到租金后可以到市内离她单位更近的地方找房子住。我相信了她的话,与租客联系,租客一次性交给我 2015年全年房租 36000 元,我随即于 12 月 17 日全部转给SC(见 2-6)。但此后她绝口不再提曾经的承诺。1 月 15 日,我发现扣留在她手中的房贷卡被分两次取走本该用于归还房贷的6000 元(详见下文),险些影响我的征信记录。我十分生气,遂在谴责其侵犯我财产权的同时,催促她搬离尚景园。但她坚持不搬,并继续阻碍我看望孩子。

2-11 需要说明的是,我催促搬离的对象仅限于SC及其父母,当然不包括孩子。上面行文中一直使用的“探视权”其实也是不准确的用法。“探视权”严格来说是相对于“抚养权”而言的。(编按:自带纠错,业界良心哪。)在完成离婚确定抚养权归属之前,我和SC享有同样的抚养权。现在仅仅因为SC父母恰好在这里,他们就把孩子控制在自己手里,当作达到其他目的的工具,不让我见孩子,本身就严重侵犯了我的正当权利。

2-12 2015 年 3 月 8 日发生了SC父母殴打钱老师事件(详见下文)。我再次敦促SC按照之前的承诺搬离尚景园,并希望周末两天由我带孩子。为此我购置了全套儿童生活必备品和衣服、奶粉、食品等,做好了充分准备。然而仍然见不到孩子(见【附件 15】微信截屏)。3 月 12 日,我提出周六(14 日)一定会上门去接孩子,请她做好准备。而她又将此问题和车子、抚养费等其他问题联系在一起,声称“车不开回来,我不会让你看小满”。我则回应说这是我的正当权利。((见【附件 16】微信截屏)。

2-13 在SC一直不让我见孩子的情况下,我于 3 月 15 日上午直接上门,但敲门后始终无人答应。我以为他们故意不给开门,故发微信给SC抗议。其后 19 日、21 日,我两次提出周末带孩子,均未得到SC回应(见【附件 17】微信截屏)。22 日上午、23 日晚上两次上门敲门,仍然无人答应(见【附件 18】微信截屏)。我意识到他们可能带孩子回山西老家了。我认为这种不和父亲商量就直接带走孩子的做法十分蛮横,极感愤怒,曾经想去SC单位找她理论,但考虑到孩子成长,仍然强忍怒气询问她何时带孩子回来,我们可以继续协商离婚条件(见【附件 18】微信截屏)。而SC没有任何回应。28 日我再次询问,仍然得不到回音。直到 4 月 5 日她才有了回复,将原因归之于钱老师家人,而对她父母打人的行径没有任何歉意和悔意(见【附件 19】微信截屏)。从 3 月 14 日到 4 月 5 日,在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里,我得不到关于孩子的任何消息,忧愤之心无以言表。看到回复说实话松了一口气,至少知道孩子没事。生气归生气,仍然在 4 月 6 日回复说请尽快把孩子送回来,可以由我爸妈照顾。此后又是长时间得不到SC的任何回复(4 月 25 日的记录显示她曾经撤回一条微信,我没有看到)。直到 5 月 29 日,我又主动联系她协商离婚条件,她才在两天之后 31 日给我回复(见【附件 20】微信截屏)。此后我们在离婚条件方面有过数轮联系,但因双方差距太大而没有进展。

2-14 进入夏季后上海天气炎热,我认为SC也不会将孩子带回上海,遂不再与她联系。从 3 月 14 日到 9 月我离开上海来日本,孩子一直都在山西,我和孩子的联系被强行切断。而SC在将孩子送回山西后,又返回上海上班,期间只是在放长假时才能回山西看望孩子。也就是说,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孩子是在没有父母陪伴的情况下成长的。我认为这不是一个对孩子真正负责的母亲应该做的事情。

2-15 不过,在半年多一直阻碍我和孩子的正常联系,不给我任何关于孩子的信息后,进入 8 月,SC突然在微信朋友圈里分享了孩子的两张近照。我预感到她会有所动作。果然到了 8 月 11 日,她主动给我发来长篇微信,一改之前的冷漠语气,称我为“孩子爸”、“满爸”,满怀温情的向我介绍孩子近况(见【附件 21】微信截屏),但其后仍然是以之前我无法接受的离婚条件为主要诉求。我对这种试图利用、愚弄我对孩子感情来达到利己目的的行径极感厌恶。其后,她马上又提出让我去五角场街道为孩子办住院基金和医保。我认为第一,孩子并不在上海,SC也从未告知孩子何时回上海;第二,半年不让我看孩子,现在发现自己没有能力保障孩子的基本利益就又来找我,对这种行径也深感不快,故没有立刻回复她。但我当然会对孩子的健康负责。我的计划是等孩子回到上海后,将此事拜托给同事某老师帮忙,因为彼时我已经去日本了。

2-16 没想到 8 月 31 日晚,我突然接到北大历史系罗新教授的电话,告知SC给他电话哭诉我不管小孩,劝我还是要好好处理。我对此非常生气。SC在 6 月初就曾经写长信给我在北大的导师阎步克教授,希望他出面劝我不要离婚。当时我就很生气。阎老师和罗老师都是我极为尊重的老师,如何能用离婚这种个人私事去骚扰远在北京毫无关系的他们,强迫他们表态?故我当即就给SC微信,警告她不要再去骚扰两位老师。因为出离愤怒,言语之间甚至爆了粗口,并说以后再有这样的事情就不要指望我帮忙办理孩子的事情。当然这只是一时的气话。事实上,在前面提到的同事某老师 9 月 5 日从美国回来后,我即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职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和教师卡都交给了他,拜托他届时和SC联系办理。


3.关于财产问题


3-1 我和SC于 2012 年 2 月购买福克斯小轿车一部,费 12 万元,主要来自我的房贴。2012 年 6 月购置按揭贷款住房一套。购房首付款包括我父母出资 40 万,SC父母出资 10 万。贷款主要利用的是我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我父母还出资 3 万余元为我们购置家具。2015 年 2 月,我父母又出资 5 万元帮助我们提前还贷。婚后家庭财务基本由SC负责,我不定时将工资奖金转账至她账户,只给自己留一些零花钱。至 2014 年 10 月,我这边有 6万元存款(包括孩子出生时亲戚朋友礼金 3 万元),但SC那里有多少存款我并不清楚,因为财务是由她负责的,我基本不过问。

3-2 2014 年 6 月决心离婚之后,我一直在按照SC的回应给她时间适应(见 1-11),故未谈及具体协议问题。我的基本想法是,双方协议和平分手,在财产分割上更加倾向女方。后来因为迟迟不能进行有效沟通,我于 10 月中首先提出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草稿给SC(见【材料 1】离婚协议书)。协议的基本内容是孩子抚养权归我;房子产权归SC,房贷同时由SC承担,同时需要返还我父母出资的首付 40 万元(我父母首付 40 万元中,其中 20 万本来就说好是借我们的,我父亲需要为第二次肾移植手术做好准备。据中介介绍,当时房子总价比购置时已上涨 80 万元);车子所有权归我;存款按男女 1:2 分配;电器家具中除男方父母购置的以外,全部归女方所有;利用男方科研经费购置的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为复旦大学固定资产,故所有权归男方,但女方可以继续使用。我同时明确说明,这只是一份草稿,条件都可以谈,暗示了更大让步的可能。但SC并未对此进行积极回应。

3-3 事实上,直到 2015 年 3 月 16 日一审开庭之前,我都没有完全放弃协议离婚的努力,并数次明确表示可以“净身出户”。3 月 11 日我在微信里说,“对于协商条件,我始终持开放态度。极端的说,财产全部给你而小满抚养权给我,也是可以谈的”(见【附件 7】微信截屏)。而SC 12 日回应说“我们目前不适合直接交流,建议一切找中间人沟通”(见【附件 22】微信截屏)。一审之后,4 月 6 日我在微信中再次强调,“条件都可以谈”,且说“离婚后你有自有住房”,显然预设前提也是房子给她(见【附件 23】微信截屏)。

3-4 5 月 29 日,经过北大某老师的居间沟通,我说:“包括尚景园住房问题都是可以放在离婚协议中一并讨论的。方便的话,周末找个时间谈一下?”SC三天后才给我回复,先表达她不愿离婚要求我回归的言语,又提出晚上见面的要求(见【附件 24】微信截屏)。因为担心被偷拍照片作为分居期间还有交往的证据,我要求白天去律所谈,被她拒绝。

3-5 6 月 24 日,SC提出了新的条件,就是房子、车子、孩子全部给她,由我负担每月 5000 元的抚养费(每 3 年随 cpi 调整一次)。我回应说房子给你,但剩余房贷也需要随之承担;同时我要孩子,可以不要你出抚养费。这一回应随之引起她的暴怒,讲了一大段充满威胁意味的话,说再给我两天时间重新考虑方案。看到双方条件差距较大,我确认走法律途径提起二次起诉是我唯一的选择。(见【附件 25】微信截屏。)

3-6 8 月 11 日,SC突然主动联系我,一改之前的冷漠语气,称我为“孩子爸”、“满爸”,满怀温情的向我介绍孩子近况,随后再次提出条件,即房子、孩子都给她(默认房贷仍由我负担),抚养费按照实际收入的 30%给,同时要我承担孩子医疗、额外教育和出国升学方面的费用(见【附件 26】微信截屏)。我认为和之前相比并无新意,仍然坚持走法律途径。

3-7 另外,从 2014 年 9 月开始分居后的一年时间里,我的个人财产权和物品所有权受到SC的多次不当侵害。分居之初,我仅带走身份证和招行信用卡,留在原住处的包括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教师资格证、复旦工作证、大阪教育大学留学证书、结婚证、医保卡、北大校友卡、复旦工资卡(中行信用卡)、光大银行房贷卡、光大银行信用卡等。此后除了一次将结婚证和医保卡归还我之外,全部都被SC扣押在手,我多次要求返还无果。

3-8 2015 年 1 月 9 日,SC说“信用卡我会留着帮你刷掉年费的次数,也偶尔负担紧急支出”(见【附件 27】微信截屏)。这张信用卡是光大银行信用卡,额度达 10 万元,我很担心出现恶意消费,故去银行将其注销。但并未顾及其他尚在她手中的银行卡。

3-9 1 月 15 日,我又收到光大银行短信通知,说我的房贷卡被分两次取款 6000 元,险些影响我的征信记录。我当即发短信质问SC,她不予回应,但后来承认是她所为(见【附件 28】微信截屏)。我随即去光大银行将此卡挂失,并办理新卡作为房贷卡。其后数日,我又收到中国银行短信通知,说我的复旦工资卡被人试图取款 3000 元未果。我当即赶到银行将卡挂失,并重新设定了新的密码。同时,我登陆自己的招商银行电子银行账户,发现上一次登录时间发生在我上课期间,肯定是别人所为,故随即修改了全部电子银行的密码。

3-10 在我的个人财产权和物品所有权受到SC的多次不当侵害之后,我十分担心车子也被她开走。故在开回尚景园停放时,有意选择停在江湾校区(事实上选择停放在江湾校区的尚景园老师很多)。我平时上下班均以开车为主,而SC需要乘坐地铁,这样做并不会对她的日常生活造成多少不便。2015 年 2 月春节期间,我开车回山东老家,期间车子被撞,就放在老家进行修理。现在车子仍在老家,等待二审判决。



4.关于所谓“婚内出轨”


4-1 如第 1 节所述,我和SC的婚姻在 2013 年 3 月孩子出生后就开始出现严重危机,11 月她在邮件中和当面多次提出过希望离婚,2014 年 5 月甚至将结婚证摔在我面前,声称第二天就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我在 5 月、6 月之交下决心离婚,7 月-8 月即与她分床,9 月即正式进入分居,对于离婚之事从未显示出任何摇摆,态度非常坚决。

4-2 SC在公开信中选择性的忽略了以上事实,只是说孩子出生后“因家庭压力开始有了些细节矛盾”,其后即将离婚的原因归之于我与我系钱老师婚内出轨,并污蔑我和钱老师半同居,甚至我们各自独立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访问学者项目也被她说成是为了一起到日本同居。这其中包含了诸多不实和污蔑,甚至直接威胁到我们的正当权利,不能不予以严正澄清。

4-3 首先,我想强调,我和SC的感情破裂过程(2013 年初至 2014 年 5 月)与钱老师没有任何关系。钱老师 2012 年 8 月方来复旦任教,9 月入住尚景园 7-1304 室。我原本居住于江湾生活园区内的教师公寓,后在学校统筹下于 2013 年 6 月入住尚景园 7-1302 室。选房时我根本不知道同层居住者的身份。在成为邻居后,我和钱老师也几乎没有在尚景园见过几次。2013 年 8 月初,系里组织青年教师去早稻田大学开会,我和钱老师都在其中,但这是由系里决定的名单,并非我们个人主动报名。同行的其他几位系内同事更可以证实,在日本开会期间,我和钱老师虽然有所接触,但交流有限。而且钱老师还因为其他安排而提前一天回国了。

4-4 如 1-4 所述,2013 年 10 月开始,SC不顾我的反对,带孩子回了山西老家。我在上海独居,实际上几乎天天和同办公室的某同事老师混迹在一起,午餐、晚餐学校食堂解决,晚上十点才一起回尚景园。12 月中,看到大麦网上有圣诞夜管风琴与圣歌合唱的演出,遂兴致勃勃购票两张,计划与某老师一起去听,没想到他已经另有安排。为了不浪费票,想到钱老师曾经提及喜欢宗教音乐,就在征得SC同意后向钱老师发出了邀请,并得到了她的回应。我想这是正常的同事往来,何况SC也知情。她在山西期间也常常和驾校异性朋友参加多种交际活动,我也认为并无不妥。

4-5 我和钱老师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访问学者项目是各自独立的过程,最终于 2015 年 9月同时出国则纯属机缘巧合。

4-6 首先是钱老师申请的过程。这方面她曾经向系领导做过详细说明。据此说明,钱老师于 2012 年 3 月在日本一桥大学取得日本史博士学位,之后拿到了一桥大学为期一年的非常勤工作。原本计划利用这一年修改博士论文,争取在日本出版专著,但同年 6 月拿到了复旦教职,遂回国进校工作。钱老师的专业是日本中世纪历史,国内这个领域还处于起步阶段,史料和文献资料基本都在日本,故一直希望在过了两年保护期后,能有一年的时间去日本访学,修改完善博士论文,争取早日完成在日出版专著的目标。

4-7 2013 年 8 月在参加前述早稻田大学举办的学术会议时,早稻田大学的李成市老师告知钱老师日本有个博报堂奖学金,支持海外日本研究者去日本访学一年。回国以后,她遂向当时的书记金光耀老师提出自己想申请这个奖学金,在 2014 年 9 月保护期满后出国一年以出版专著。金老师表示支持,让她申请了青年教师带薪出国资格(带薪出国期限到 2015年 12 月 31 日为止)。之后她还请当时的系主任章清老师写了推荐信。但由于竞争激烈,钱老师没有申请到博报堂 2014 年度的奖学金。因为当初以为希望较大,而博报堂奖学金甄选结果是每年的 3 月份,和国家留学基金申请时期正好重合。所以她又错过了 2014 年度国家留学基金的申请。基于以上的经验教训,希望在带薪资格结束之前能顺利获得访学机会,2015年钱老师同时申请了博报堂奖学金和国家留学基金访问学者。最后前者没有申请成功,而后者成功了。

4-8 其次是我的申请过程。我以前在北大读博期间,曾经到日本留学一年半,对我的学术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2008 年入职复旦以后,我一直希望能够有机会再到日本长时间访问,以完成我的第二本专著。这一想法也得到了SC的支持。2012 年 12 月我升职副教授,2013 年初即联系东京大学佐川英治教授,于 4 月提出申请书(见【材料 3】),为我申请日本学术振兴会外国人特别研究员,访问时间为 2013 年 11 月-2015 年 11 月共两年。8月中得知申请没有成功。其后我忙于抚养孩子,但并不甘心。2014 年 8 月底 9 月初,又拜托日本中央大学阿部幸信教授为我申请 2015 年度日本学术振兴会外国人特别研究员,访问时间为 3 月-8 月共五个月。因为竞争激烈,2015 年 1 月得知这次申请又未如愿。而学校给我批复的带薪出国资格就是到 2016 年底截止,我必须确保在 2015 年内出去才可能在国外呆满一年,故又拜托阿部教授提供材料,向学校紧急申请了成功率较高的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访问学者。其后 3 月底得知申请成功,而阿部教授又告知他们大学需要提前一年上报访问学者材料故无法接收我,所以我又将访问单位调整为东洋文库,由窪添慶文教授负责接收。

4-9 基于以上说明,我和钱老师的国家留学基金访问学者申请过程各自独立,且都经历了各自不同的波折,并根据形势做出调整,最后同时申请成功 2015 年 9 月-2016 年 9 月访问日本,纯属巧合。钱老师在日本的访问单位是一桥大学,我在日本的访问单位是东洋文库。我们也各自在东京有独立住处。SC公开信中说“他们申请同时、同地,并非为了学术,而实际是为了满足两个人避开舆论,在国外同居同处的私人目的,计划在已婚的情况下第三者在国外同居,严重损害了国家基金评选的初衷”,这不是欲加之罪吗?

4-10 SC在公开信中,指责我在 2014 年 9 月与她正式分居后,即与钱老师半同居,但并未能为这一说法提供实质性证据。据钱老师说,她在室内也没有晚上穿睡衣的习惯,何况是出门在外。所谓复旦老师目睹、其父撞见之类的措辞让人生疑。又说我搬走后即与钱老师“朝夕相处”直至出国。请问目击者也和我们“朝夕相处”吗?否则如何能够证明我们“朝夕相处”?同样,公开信中说“XC则几乎天天驾驶本是我们婚内共同的汽车,接送钱老师共同上下班,在校内同进同出同吃饭,亲密共处毫不避讳”,也没有提供证据。目击者是谁?何时何地看到我和钱老师如此亲密?如果只是看到一次或者几次我们一起吃饭聊天,就能够推断出我们公开半同居?

4-11 不过不能不承认,在 2015 年 9 月正式分居、在我看来离婚已成定局的情况下,我逐渐被钱老师的气质所吸引,对她慢慢产生了感情。我想这虽然距离圣人的境界较远,但也罪不至死,遂向钱老师表示了爱慕之意。这给她带来了极大痛苦。一方面她对我印象不错,但同时也知道我尚未完成离婚,还有孩子,这给她带来了极大的道德压力,故开始一直坚决拒绝。(编按:一句话,两个婊。)11 月后虽然有了一些低调交往的机会,但如SC公开信所附的钱老师邮件所示,直到 2014 年 12 月 30 日,钱老师也还在劝我回归家庭。信中所言“这一年的感情”,也并非指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而只是指发生于 2014 年内的感情波折,实际上都已经在 9 月我和SC正式分居之后。

4-12 2014 年 11 月 6 日中午,我在网上订购了一束鲜花,拜托鲜花店送到钱老师办公室,表达祝福。SC公开信中说,“2014 年 11 月 7 日上午,XC在淘宝网站订红玫瑰一束,由快递直接送到钱老师的本科生课堂之上公然示爱,上课学生均目睹了收花的过程。婚外恋如此高调,若学生知情,必然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其中的时间、地点都是错误的,显然来自以讹传讹的传闻。学校不妨询问一下当时在钱老师课堂上上课的本科生,是否有一位同学曾经目睹钱老师在课堂上收花?事实上,收花的地点是在她的办公室,是由同办公室的一位同事代收的。钱老师下课后回到办公室方才看到花。当晚为了表示感谢,她请我到办公室拍了合影留念。

4-13 SC公开信中又说,“2015 年元旦,XC与钱老师 2014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5 年 1月 2 日期间,同乘火车一起赴杭州旅游,并在西湖畔的金溪山庄旅馆开房同居 2 日,同庆新年”。这次旅行的同行者不仅是我们两位,还包括钱老师的胞妹(从无锡来)和钱老师认识的一位杭州当地女性朋友。在金溪山庄开房的是钱老师(可查验酒店入住记录),杭州女性朋友也一起来住,而把自己的住处让给我小憩。期间我们在金溪山庄的附属餐厅吃过一次晚餐,由我刷卡付账。我以为属于正常的人际往来。

4-14 综上所述,我和SC的感情破裂乃至坚决离婚,是我们婚姻自身出了大问题,与钱老师没有任何关系。我和钱老师后来虽然有了低调交往,但发生在我与SC正式分居之后。这与一般意义上的婚内出轨、包养小三之类的行为还是有很大区别。本质上说,无论是否与钱老师有交往,我都会坚持与SC离婚。



5.关于所谓“殴打长辈”


5-1 这件事情据说有很多颠倒黑白的谣言,对我和钱老师的正当名誉造成了极大损害。这里也需要特别澄清一下。如前所述,我在尚景园租住的教师公寓原本和钱老师家在同一层。2014 年 9 月我搬出去开始分居生活后,特别是从 2015 年初开始,SC父母常在相遇时对钱老师恶颜相向。SC父亲烟瘾极大,常在走廊过道里吸烟,搞得到处乌烟瘴气,并乱丢烟蒂烟盒。钱老师在室内也能闻到很大的烟味儿,很感困扰,不得不在楼道门口贴出告示,提醒吸烟者到楼梯窗口处吸烟,并关上楼道门。SC父亲不仅将告示撕毁,还数次故意站到钱老师家门口吸烟。

5-2 2015 年 3 月 8 日,SC父母与钱老师在尚景园爆发严重冲突。我不在现场无法详述始末,SC也不在现场。她在公开信中说是钱老师到 1302 室门口辱骂她父亲在先,继而在口角中又打了她妈妈一个耳光,导致其面部受伤,其后双方有所推搡。而钱老师告诉我,先是她父亲又在楼道里吸烟,她忍不住开门出去提醒了一句,没想到就被他破口大骂,SC母亲也很快加入进来,并从辱骂升级到殴打。钱老师意识到他们要借机动手,遂退回屋内试图关门,他们仍然不依不饶继续追打。在钱老师房间里,SC父亲大大出手,击打范围包括钱老师的头部、脸颊、鼻子、胸部、前臂。同为女性,SC母亲在旁边不仅没有制止,反而乘机抓扯钱老师头发,撕打钱老师头面部。钱老师无法制止他们的暴行,只能等待他们出气收手后立即报警。并随即联系到我告知相关情况。钱老师和SC父母跟随民警到派出所做了笔录,我立刻从学校赶回尚景园去 7-1302 找SC,但找不到人。后来钱老师和SC父母都 去长海医院验伤,因为担心她的人身安全,我随即赶到医院,陪同钱老师完成了验伤检查。期间遇到SC父母,但他们拒不承认打人之事。

5-3 因为没有监控,因此双方冲突情形不能由监控视频直接认定。但出于以下几点理由,我相信钱老师的说法更接近实情。

5-4 第一,SC一方关于钱老师打人的说法,在公开信中说“第三者钱老师故意挑衅,在我们家门前说我父亲在楼道里抽烟,辱骂我父亲。我父母非常生气,出门与她理论,她因被我母亲叫破是小三,恼羞成怒,动手打了我母亲一个耳光,我母亲完全没想到对方居然会动手,面部被其打伤。因矛盾冲突有所推搡”,仿佛自己是目击者。但在所谓“XC与钱老师的证据”中也不得不承认,“我承认钱打到我妈妈之后,双方有肢体冲突,我当时不在无法判断”。所以公开信中的说法只能是来自于SC父母的单方面陈述渲染。冲突发生后,关于钱老师打人我们还听到过若干种版本,甚至包括钱老师父亲到 1302 室门口吸烟挑衅导致冲突等离奇说法。这只能是来自于SC一方散布的谣言,反而说明其说法的不可靠。而钱老师一方的说法始终只有一种,非常稳定。

5-5 第二,我和钱老师虽然是在我分居后才逐渐发展了感情,但毕竟有相当大的道德压力,一向低调处事。而且自 2015 年初之后,SC父母已常在楼道里向钱老师恶颜相向。SJ父亲是退伍军人,身材比我还要高,精干强壮。这种情况下,从情理来推断,钱老师对他们避之唯恐不及,遑论率先挑衅。就算是因为吸烟问题而提出抗议有点冲动,但面对SC父母,处于绝对劣势的钱老师率先动手打人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5-6 第三,如前所述,我在事发后很快赶到长海医院见到了正在验伤的钱老师,震惊于她脸上的多处红肿和抓痕。第二天,钱老师面部、胸口、手臂上出现更为明显的瘀青。这一切,均为历史系的诸多同事包括系领导在内所亲眼目睹。而我在长海医院也看到了前来验伤的SC父母,其母脸上看不到任何伤痕。

5-7 更能说明问题的是长海医院的验伤记录。SC在《证据》中贴出了其母的验伤记录照片,并加说明“验伤结果:面部颧前区受伤 5 小时,心电图显示异常”。仔细查看所谓“面部颧前区受伤 5 小时”,来自于验伤记录开头的“主诉”部分,实际上和后面接下来的“诉心慌、双腿乏力、无恶心呕吐、无头晕头痛”都是接诊医生首先记录的患者自我陈述。其后,方才记录医生的检查结果,即“PE:胸前区无明显心痛”。也就是说,对于其母所述的“面部颧前区受伤 5 小时”,医生显然不认为有必要做检查,这可以间接证明所谓钱老师打人的事实并不成立。对于其母“心慌”的陈述,检查结果也不支持其胸前区受到外部击打的推论。至于所谓“心电图异常”,SC母系家族有高血压心脏病的家族病史,其母动手打人一样也可以导致心电图异常。这份作为证据的验伤记录,不能说明任何问题。SC在下面配以“验伤结果:面部颧前区受伤 5 小时,心电图显示异常”的文字说明,更属于恶意剪裁、误导读者以达到污蔑的目的。

5-8 再来看看钱老师的验伤记录(见【材料 4】)。3 月 8 日当天钱老师先后看了外科和五官科的急诊。外科急诊记录首先记述了钱老师的自我陈述,“头外伤,两小时余。头被打,打伤头面部。有头晕、头痛,无呕吐,伴恶心,无意识丧失”。检查结果记录虽然存在字迹潦草无法辨识之处,但还是可以看到“头颅 CT 结果:颅内未见明确外伤性改变”,“颅脑迟发性血肿可能。如有恶心、呕吐、头晕头痛加剧,立即就诊”。五官科急诊记录首先记述了钱老师的自我陈述,“被人打后放置外伤 3 小时,伴有左耳耳鸣”。检查结果则为:“左侧鼻翼及前鼻孔下可见一长约 0.5cm 斜形皮肤抓伤。斜长线,无明显出血、污血,周围软组织稍肿胀。左侧鼻背软组织较右侧稍肿胀。双侧鼻腔内未见出血、污血。左侧颧骨处软组织肿胀。双耳外耳道干畅云云。”诊断为鼻外伤、耳鸣(左),并注明“鼻骨 X 线侧位片:鼻骨未见明显骨折”。

5-9 其后又有“急外”的检查结果,“病史同前”,注明“胸部 CT 结果:右肺上叶小结节,随诊”。钱老师此前体检从未出现过肺部小结节。而被打当天即检查出来。半年后 9月初再去长海医院做胸部 CT,显示小结节已经消失。这一症状很可能也是SC父亲用力击打钱老师胸部所致。

5-10 3 月 9 日,因为身上又出现了几处瘀青,钱老师又去长海医院进行验伤。外科急诊记录首先记述了钱老师的陈述“打伤后 1 天,左胸痛”。其后记录医生的检查结果:“左前胸局部组织瘀青,左脸部及右上肘局部瘀青”。创伤骨科门诊记录首先记述钱老师的陈述“外伤致左前臂疼痛 1 天”,其后记录检查结果为“左前臂肿胀,皮下淤青”,诊断为“左前臂软组织损伤”。

5-11 通过以上记录应该可以清楚判断,3 月 8 日当天,钱老师的头部、鼻部、胸部、右上肘、左前臂均受到了SC父母的严重殴打(主要由其父实施)。而除了SC一方的陈述,就医记录并不支持钱老师殴打SC母亲的推论。由此可知,钱老师关于 3 月 8 日冲突的陈述较为真实,而SC一方则属于打人后不惜散布谣言来曲解事实,以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

5-12 得知女儿有如此遭遇,钱老师父母随即从无锡匆匆赶来,愤怒心情可想而知,到1302 室敲门讨说法。但SC父母之前有胆量打人,此刻却无胆量开门应对。钱老师父亲极为生气,用力击打房门(这个过程我并未参与)。SC一方不是开门坦诚应对,而是在屋里偷偷录音以为证据。实际上考虑到屋内的孩子,钱老师父母很快就回到 1304 室去了。SC在公开信中说孩子在屋内被吓哭了,问题是其父母在出手打人时为何不考虑到这种行为可能给孩子带来的危险后果?其父母在 1304 室钱老师家里对钱老师进行辱骂殴打,过程长达近十分钟,动静非常大,SC一直躲在 1302 室不出来进行劝阻。后来双方报警,民警来后,SC立刻出现在钱老师家门口,指责其殴打自己父母,事实上她根本不在场。

5-13 当天下午钱老师父母到上海后,我一直和他们进行沟通。一方面深表歉意,一方面表示为了避免冲突,由我出面去和SC一方交涉,劝说他们道歉。钱老师父母表示理解,同时也在等待民警的处理结果。3 月 8 日当晚,我在 1302 室门口站了近一个小时,不断敲门,但SC一方均不开门回应。

5-14 3 月 9 日早晨,我又去 1302 室门口等候SC一方进行沟通。恰好SC父亲出来吸烟,我随即上前质问他昨天为何打人?没想到他随即也对我辱骂并进而试图殴打(此前其实他已经数次在我去看孩子时有过言语威胁和肢体推搡,见 2-9)。我被迫进行防卫,也不过是抓住他的手腕阻止他动手而已。直到 1301 室邻居出来后他才罢手。这时候SC母亲也跑出来大喊“打人了!”,并拨打电话报警。在 1302 室等待民警的过程中,我极感愤怒,质问SC父亲为何打人?此时昨天殴打钱老师、今天又对我动手的这位退伍军人,却又扮演起老实人,反倒在SC母亲和我争吵时劝说不要吵。我也没有觉察SC母亲此时偷偷打开手机进行录音,试图制造污蔑我的罪证。民警到来后,随即带我和其父去做笔录。做笔录时其父仍然坚称是我动手打人,让人无语。后在民警调解下,作为晚辈,我略向他表示歉意。但并不能由此反推我承认自己打人。照此逻辑,那些“你没撞老人,为何要去扶”的神逻辑就都可以成立了。

5-15 SC在公开信中混淆黑白,企图将他父亲两次动手打人之事掩盖过去,反诬钱老师和我打人。其中写道,“我父亲出门时,他忽然出现,说‘我就等着孩子走了收拾你!’我父亲被他一把推到墙上掐住脖子猛撞,将孩子的外公手上、脖子上都造成伤痕”。事实上当时SC和她母亲都不在现场,这样细节性的描述只是来自其父的单方面陈述。又写道“详见我母亲的验伤记录,派出所出警记录”、“关于这两次殴打邻居、老人,甚至自己岳父母的申请,每次都有上海市新江湾城派出所的警官出警并作出笔录,我绝无虚言,可以调档派出所笔录和医院验伤记录做证明”、“我这里有居委会的调查和派出所的回执以及医院验伤报告,虽然不详细,但必要时可以拿出来作为辅证。至于居委会和派出所的证明,我想若真有人愿意将来仔细调查是非,肯定会明白真正的是非始末”云云。言之凿凿,仿佛自己有铁证在手。事实上,其母验伤记录之说明不了问题已见前述,真正说明问题的是钱老师的验伤记录。第二次我和其父的冲突则根本没去医院,何来验伤记录做证明?而所谓派出所出警回执、笔录以及居委会调查,只不过是对当事双方各自的陈述都予以客观记录,并未加以任何判断。所以也根本不能称之为“证明”。“证据”中提出的民警出警回执,只是写着发生邻里纠纷,双方带所处理,也未加以判断。最后更是明确注明“本回执单仅证明公安机关已经接到报警人所报告的情况,不作其它任何证明”,性质非常清楚。

5-16 如前所述(2-10),SC在收取 36000 元房租并答应搬走后,却一直没有动作,我对此本已十分不满。现在其父母又做出如此恶劣之事,对我的同事和邻居的生命安全构成极大威胁。作为 1302 室的承租人,我有责任防止类似事态再次发生。其后无论是在和居委会、社区民警的交涉中,还是和SC直接的微信往来,我都敦促SC按照之前的承诺搬离尚景园。而她对打人之事一直拒绝道歉,反而四处散布钱老师和我打她父母的谣言,据说连北京学术圈的很多师友都因此对我有了看法。在此情况之下,我不惜选择去房委会退掉承租的教师公寓 7-1302 室,希望他们明白,作为打人凶手,是没有资格在这里继续住下去的。但SC仍然坚持不搬走,直到 3 月 14 日未和我商量就直接将孩子送回山西。但稍后又返回上海,直到 9 月我去日本,半年时间一直一人居于 1302 室。房租仍每个月从我的工资卡里直接扣除。

5-17 需要再次强调,我催促搬走的对象一直都只是SC及其父母,而从未包括孩子。打人事件后我立刻提出希望周末两天由我带孩子。我甚至做好了由我主要抚养孩子的准备,为此购置了全套儿童生活必备品和衣服、奶粉、食品等,并与父母商量他们过来帮忙的可能性。SC在公开信中多次声称我不顾孩子,但她将孩子把持在自己手中,对我作为孩子父亲的正当探视权和抚养权百般阻挠。又直接将孩子送回山西而独自返回上海,置孩子于父母均不在身边的境地。我深感她对孩子的利用大过责任感,相信一个真正爱孩子的母亲不会如此阻碍父亲和孩子的正常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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