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版《辞海》、《辞源》修订本及新近陆续出版的《汉语大词典》等反映了我国辞书编纂的最新水平。在对待成说问题上,旧辞书或以汇集为其编纂宗旨,或以筛选为其制作方针。如《经籍籑诂》、《叠雅》、《康熙字典》、《中华大字典》等,即基本属“信而好古”、“述而不作”之类。其作为工具书,虽不无存在价值,但成说之是是非非,全需读者去自作辨析。新版《辞海》修订本等于此乃一反旧辞书之唱,编者不是俯身于前人之下,而是以成说为参考,以书例为根据,凡涉古者,必期食而化之,融为己言,故能发前人之所未发,明前人之所未明。无论是在立目、释义,还是在引用书证上,均有其显著的特点。 涉古而化,这是新版《辞海》等不同于旧辞书的明显特点之一,旧辞书之不可与之伦比,亦有因于此。这些辞书既注重吸收前人研究成果,又注重着眼于词语运用的第一手资料。由于它们能在这两方面“广积粮”,“深挖洞”,故能“称霸”于辞书之坛。 惜乎上三书于此仍尚欠努力,旧辞书泥古之习,偶有所存;加之今古之差,或有未辨,故食古未化或化之未尽处时时而有。本文欲就此检讨,旨在期辞书工作者对此有所重视耳! 若从广义言,凡涉古而作错解者,俱可作食古视之,盖于古必有所未化故也。又旧说有是之虽无别证,否之亦无它据,编著辞书者只好以之为说,从广义言当亦系食古之类。如《汉语大词典》“儦儦”释文,义一据《诗·小雅·吉日》毛传“趋则儦儦”,释为“跑动的样子”;义二据《诗·齐风·载驱》毛传“儦儦,众貌”,释为“众多的样子”等,此类实乃不得已而为之,故情自可原,本文对此类广义食古不予置论,所欲论,只撮“以今代古”并“泥古”两项。 一、以今代古 1、将古词作今词 词义是不断发展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古代一些语词所表达的意义在现代汉语中已不复存在。这就要求我们词典编著者从历史的角度对词义作历史的审视。如汉代以前的“狱”指官司、案件,我们不能拿今天的监牢去解释它,“币”在汉以后才有货币的意思,我们不能拿这一意思去解释先秦时的“币”。这虽然是常识,但却极易被我们忽视,因为我们对于词的今义比较熟悉,而且在有些书证中,如不仔细推敲,以之为释,似亦不无其可。 如《辞源》“博喻”条,引《礼记·学记》:“能博喻,然后能为师”为例,释“广为譬喻。”因“喻”在现代汉语中常作比喻、譬喻解,单看书例所引之文,似亦可通,编者没有很好考察“喻”的古义,没有仔细推敲书例。“喻”在古代常用义是晓谕、明了,成语“家喻户晓”一词尚保留有“喻”的这一古义。《礼记·学记》中用“喻”凡五次,无一不是此义,《学记》将“譬”和“喻”分得很清:“善歌者使人听其声,善教者使人继其志,其言也约而达,微而臧,罕譬而喻,可谓继志矣。”这里“譬”是“譬”,“喻”是“喻”,“罕譬而喻”就是“其譬罕少而听者皆晓”。疏谓:“博喻,广晓也”,正是就“喻”之古义予以解说的。《辞源》亦引了此疏,然未能消化疏文之义。 又如“雁”字。“雁”与“ ”今已按异体合一为“雁”,其实它们本是词义不同的两个字。按《说文解字》,前者指的是候鸟大雁,后者指的是家禽鹅。但典籍中“ ”作“雁”者甚多,牵涉到的词目如“雁币”、“木雁”、“羔雁”、“禽仪”、“委禽”、“禽妆”等。今天的辞书多将其中的“雁”或“禽”解释成大雁。如“羔雁”,《辞源》、《辞海》、《汉语大词典》等便俱释为“小羊和雁。”而且后面还都赘了一句,说是古代卿大夫相见时的礼品。所引书证或为《礼记·曲礼下》:“凡贽,天子鬯,诸侯圭,卿羔,大夫雁。”或为《周礼·春官·大宗伯》:“卿执羔,大夫执雁。”《汉语大词典》“雁”单字下引《庄子·山木》:“命竖子杀雁而烹之”。诸典把以上诸例中的“雁”都解释为大雁。这些都是把古词当作今词来解释。“雁”在现代汉语中是指侯鸟,而以上书例中的“雁”,本字则当是“ ”,指的应是鹅。据《礼记·曲礼下》孔颖达疏言:“羔雁生执”,假如编者能据此作逻辑推理,则不能不想及古代卿大夫是否只在秋季大雁南飞时捕捉活着的大雁以后才能相见?如此相见,谈何容易:春夏不见大雁,自无雁以执;秋冬虽有,又必不能以弓箭射得,因弓箭射得者,若无更羸之技,则必死无疑。由此而想,所释不无荒诞。《左传·定公八年》:“夏……公会晋师于瓦,范献子执羔,赵简子、中行文子皆执雁。”此夏时执雁,非大雁可知。至于上面说到的《庄子》例,其为家禽,更是无疑,因文中明言它是庄子朋友家养之物。 、鹅,古音相近,皆疑母,歌部。《尔雅·释鸟》云:“舒 ,鹅。”李注:“野曰 ,家曰鹅。”《方言》云: 、鹅,方言之异。古人于此陈述甚多,几本辞书对以上词语中之“雁”竟异口同辞都把它说成为候鸟之名,竟没有一本辞书说到“ ”还有“鹅”的意思,实在令人难解。 在把古词当作今词解释这一问题上,牵涉词目较多的是对“官”字的理解。这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有的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周礼》中所言各“官”,俱不当以现代汉语“官名”或“职官名”之义释之。“官名”或“职官名”今当被理解为县令、宰相之类官职名称,然《周礼》之“官”,实乃职事或部门之称。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后世沿而为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唐武则天时曾一度复六部为六官之称,可见六官即是六个行政部门。《汉语大词典》“天官”释“官名”,“工部”条释“古代官署名”,证其对“天官”之“官”惑于今解。其“地官”条亦如是。六官除冬官外,它五官均有《序官》言其建制,若详考其建制,据其建制所言无不有“胥”、“徒”若干人想,当亦不致有此迷误,而当将六官之“官”作机构、部门解。
天官所列各官建制,无“士”以上等级者有“酒人”、“浆人”、“笾人”、“醢人”、“盐人”、“缝人”等;地官“舂人”、“饎人”、“槀人”等,春官“守祧”等亦俱无“士”以上等级人。若因其各隶于“天官”、“地官”、“春官”之属而指为官名,则是以奴为官矣。如“酒人”条,《辞海》、《辞源》俱列为官名。《序官》言:“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所谓“奄”,即阉者,郑氏就“奄上士”有注云:“奄称士者,异其贤。”贾公彦疏曰:“案上酒人、浆人等奄并不称士,则非士也,独此云,以其有贤行命为士,故称士也。”说明此奄非士。所谓“女酒”,郑氏注云:“女奴晓酒者,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至于“奚”,已有定说,乃奴隶之称。由此可见,“酒人”乃职事之名。又如“伊耆氏”,《汉语大词典》据《周礼·秋官》亦列为官名。《序官》曰:“伊耆氏下士一人,徒二人。”《孟子·万章》谓:“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可见即使是下士,今称其为官,似亦不大合适。《周礼·冬官·总叙》未言建制,仅叙其事,然据事而推,“冬官”之“官”亦非今之“官”义。然《辞源》此类词目收之甚多,有的释为工匠之类,有的亦以官名释之。如“ 氏”、“轮人”、“凫氏”等即释为官名。其“轮人”条云:“周官名。掌制造车轮及有关部件。《墨子·天志上》:‘譬如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参阅《周礼·考工记·轮人》。”既言轮人之事乃制造车轮及有关部件,而又释以“周官名”,岂非受“冬官”之“官”误与?《墨子》之证,亦示其乃工匠之类。《庄子·天运》记轮扁斫轮事,轮扁之“轮”即轮人之义,其辛苦操作,岂今所谓“官”者所为?又“ 氏”条释为“周代掌管冶炼铸造的官名之一。掌制量器。”而“ ”字义之二又释“古代金工的一种”。一释为官,一释为工,盖“ 氏”属“冬官”,而《总叙》又谓其为“攻金之工”,致使编者莫知所从。 2、将古注作今注 编写词典,无疑要吸收古人研究成果。古注之正确者自应取为我用。所谓我用,当是消化之后用我话说。《辞源》、《辞海》、《汉语大词典》均以现代汉语释义,极之亦不过用浅近文言,不至引起歧义。如口吃之义不可用“吃”以释之;奔跑之义不可用“走”以释之。盖“吃”之表示口吃,“走”之表示奔跑,乃古人说法也。今释为“吃”,则当被理解吃东西之吃;释为“走”,则当被理解为行走、走路之走。若竟抄古注之“吃”以表示口吃,以为古注之“走”乃行走,则为食古矣。三书与此类不乏其例。 《汉语大词典》“僵”单字义释文曰: “毙,死。《吕氏春秋·贵卒》:‘周武君使人刺伶俚与东周,伶俚僵。’高诱注:‘僵,毙也。’……” 《辞海》亦以此例作如是释。显然,两书释义俱据高注。高是汉人,其释之“毙”究竟何义?当以汉时之“毙”理解之。现代汉语说“毙”,总是与“死”相涉,然上古之“毙”乃“倒下”之义。上书例原文于“伶俚僵”后接云:“令其子速哭曰:‘以谁刺我父也?’刺者闻以为死也。”若以高注之“毙”为“死”之等义词解,则“令”字无着,“以为”亦属不辞。且高注后有毕沅校正曰:“案此僵与上小白佯死之僵一也,上训偃,此不当又训毙,似当删去。”毕虽未辨“毙”与“偃”义有小别,“毙”乃泛言“倒下”,“偃”乃特指“向后倒下”,然于伶俚为佯死,非真死,所述其明。两书俱将古注作今注解,照抄原注,并赘一“死”字以为补释,足见其理解之误。 《辞源》“绎绎”条就本章第二节所讲到的《诗·鲁颂·駉》释“善走”,直接取毛传“善走”二字。殊不知古人说“走”即是今人所说的“跑”,《辞源》是用现代汉语释义,如认为毛传的说法可取,亦自应改释为“会跑”、“善于奔跑”才是,照抄毛传,生吞活剥,必然会让读者误以为所释的是说“会走路”、“善于行走”。 又如“诛”字,《辞海》“诛”义一释为“杀戳”,引《史记·齐悼惠王世家》:“吕氏作乱,齐王发兵西诛之”。仅此例。此“诛”为什么不能作“讨伐”解呢?讨伐较杀戮之义为宽,杀戮亦可,不杀戮亦可,断言杀戮,不知何据?《辞源》义一亦释“杀戮”。书例有二,一为《书·胤征》:“昏迷于天象,以干先王之诛”,一为《汉书·田儋传》:“(田)横来,大者王,小者乃仆尔。不来,且发兵加诛!”先探讨例一,从前后文看,羲和因“尸厥官”,“昏迷于天象”,被杀无疑。然“干先王之诛”作干犯天王处罚之刑解,于文不可谓不通,处罚重者自是死刑。至于例二,与上《辞海》所引例类,毋庸多辩。总之,“诛”之“杀戮”义,《辞海》、《辞源》所引例均非铁证,上三例之所以作“杀戮”解,可能亦是因于今天的人们对于“诛”字的理解。 二、泥古 先儒曾言,尽信书不如无书。编著词典者亦当以“尽信注不如无注”为铭。见大家则大汗淋漓,见古人则俯首膜拜,不能陵据于前人之上,没有先儒们所倡导的“敏以求之”精神,则所出辞书必不能成为释义之经典,解词之标准。因为成说纷纭,孰是孰非,必得分辨;又,前人之说多从说通着眼,至于编写词典要确立义项,前人并未为我们考虑。若泥古,则或至无所适从;或至随文诠释,乱列义项;或以己昏昏,不作释义,把词义解释完全推给古人;更有甚者,乃至错释。 无可适从例若《辞海》“无害”条,其释文如下: ①无所枉害。……《史记·萧相国世家》:‘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裴 集解引《汉书音义》曰:‘文无害,有文,无所枉害也。律有无害都吏,如今言公平吏。’②犹无比。《汉书·萧何传》作“毋害”。颜师古注引苏林曰:‘毋害,若言无比也。……’ 猛地看,以为两个义项为两个不同书证,一是《史记》,一是《汉书》。实则二例为一,只是《汉书》用《史记》上文时将“无害”改作“毋害”而已。一例而列二义,这在《辞海》中当是独一无二的,似有些不可思议。之所以出现如此问题,盖裴駰、师古、苏林乃大家、《汉书音义》乃大作也。编者既已不明“无害”(“毋害”)于此处究属何义,遂以成说为说,而二说孰是,不易分辨,遂列出两个义项来。 至于因泥古而随文诠释之例,很多词典都有,今略举之,以见其端。 《汉语大词典》“中置”条释文: ①谓上菜至半。《左传·昭公二十八年》:“馈之始至,恐其不足,是以叹。中置,自咎曰:‘岂将军食之,而有不足。’是以再叹。”杨柏峻注:“中置,上菜之半也。”②中途搁置。清周亮工《书影》卷六:‘惜手书而未及序次,辄被人言,遂俊中置。’” 义①据杨伯峻先生注。杨释“中置”二字究竟谓何,由前“馈之始至”,摧今中途搁置所指乃“上莱之半也,”全无不妥,编写辞书当不可就此而列义项,若前有“酒之始至”,杨释为“上酒之半也”,可列“上酒至半”乎?此当与义②合一才是。 又如“事”单字,《汉语大词典》于义(18)曰: 犹止,仅。《汉书古今人表》引《论语·雍也》:“何事于仁,必也圣乎!”颜师古注:“非止称仁,乃为圣人也。” 所释据颜注中有“止”字。颜注解释句义甚确,“非止”二字之“止”字并非对“事”作释,实“何”即有“非止”之义,相当于岂止,只不过是用反问语气表示罢了。后世尚有此用,若高启《胡应炎传》:“唆都让之曰:‘若即尝多杀吾将校者邪?’应炎曰:‘吾欲杀汝,何将校也?恨力不及耳!’”此“何”即当作“何止”、“岂止”解,与《论语》所用全同。颜注对“事”作释之辞当系“称”字,然颜并未考虑编写词典,只是言《论语》大意耳。 《辞海》、《辞源》、《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等“佐”单字释义亦有此泥古而随文诠释问题。 《国语·晋语九》“召之使佐食。”韦昭注:“佐,犹劝也。” 四书据之俱为“佐”列“劝”义。韦注据文义,因陪食者要劝食,而“佐”有助义,故韦加一“犹”字,注为“犹劝也”。然从词义源流,从义项言,佐仍当释“陪,助”。《汉书·高祖纪下》:“上过还沛,留,置酒沛宫,悉召故人父老子弟佐酒。”颜师古注引应劭曰:“助行酒。”此“佐酒”与“佐食”可合并考之,义均为“陪,助”,高祖当不致令故人父老子弟以劝酒。 以注代释,未可全非。有些注释,文义甚明,若释义,亦不过重复其辞,此类自可不必另作释文。但有些注释非就所立词目释义,乃通释句义,此类于词目后不另作释义,读者对词目则不得其解。或有编者亦有不明者,以照抄古注了事,此类泥古,最可指斥。如《辞源》“卿月”条释文: 《书·洪范》:“王省惟岁,卿士惟月,师尹惟日。“传:“卿士各有所掌,如月之有别。” 唐·岑参《岑嘉州集》三《西河太守杜公挽歌》:“惟余卿月在,留向杜陵悬。” 又刘长卿《刘随州集》三《送许拾遗还京》:“文星出西掖,卿月在南徐。” 读此释文,能知何谓卿月乎?卿月说的是卿呢?还是月呢? 《汉语大词典》此条释为“月亮的美称。亦借指百官。”实于“卿月”所指亦有所未明,编者或惑于所引书例有“悬”、“升”、“文星”之类字样,以为指人当不可用此类词汇,殊不知这不过是一种比喻说法罢了,当是对卿的一种美称。释“月亮的美称”,实扯淡之说。此书参考《辞源》,由此亦可以见《辞源》释文之纰漏:《汉语大词典》编著者尚且恍惚,一般人能不坠入五里云雾中吗? 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在辞书编著工作中,食古倾向仍然存在。本人以为,此倾向不除,欲辞书臻至更新水平,实为空谈。而欲破除此倾向,第一当提高编著人员之素质,要使其有较扎实的历史语言学知识;第二当反对崇古人,重大家的风气。对古人、对大家之说要实事求是予以分析,不可盲目崇重。当然,欲否定其谬误,非其当非,诚非易举;欲汲取其成果,是其所是,亦属难事。此必得有学术民主之空气,必得有不迷信古人、大家之勇气,必得有覃思竭虑,吹“毛”以求其“疵”的精神。 当然,在食古泥古问题上还存在这样一种状况:即旧说是之虽无别证,否之更无他据,对于这一类,编著辞书者只好以之为说。如《汉语大词典》“儦儦”释文,义①据《诗·小雅·吉日》毛传:“趋则儦儦”,释为“跑动的样子”。义②据《诗·齐风·载驱》毛传:“儦儦,众貌”,释为“众多的样子”。此类大多辞书均有,以收语词较多之《汉语大词典》、《辞源》为甚,实属不得已而为之。因为词典编著,不可杜撰,否定成说,必须有根有据,所以像这样的食古泥古,情有可原。如果指责这类现象的存在,那就等于是要词典编著人将所有成说的是是非非全都弄清,这显然是不现实和不讲道理的。 (载于《安徽大学学报》1990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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