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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实行计划死亡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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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10 11:39: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  叶剑铭
      自我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推行了一胎化的生育政策,到目前为止,全国少生了4亿人口,而且节省了7万亿“社会抚养费”,实现了“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取得了卓著的丰功伟绩,然而,计划生育只是减少了婴儿的出生,却并不能减少老人,这毫无疑问严重加剧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程度。所以我国有必要实行“计划死亡”,减少老龄人口。      
      这里指的“计划死亡”,是政府根据通过的有关计划死亡的法案,对已经达到65岁的老龄人口实行“自愿安乐死”,控制老人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有人说“计划死亡”违反人权。然而,生存权和生育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既然可以实行计划生育,毫无疑问同样可以实行计划死亡。      
      实行计划死亡可以得到以下好处:
      1、实行计划死亡,减轻对资源消耗和人口的压力,以使这些无用的老头占用的社会资源腾出来用于养育更多的孩子。
      2、实行计划死亡,控制人口老龄化,改善人口结构,减轻社会的压力。
      3、实现计划死亡,可以完全解放轻壮年,不必再为养老发愁,节省大量的养老储蓄而用于消费中去,极大的扩大了内需,促进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      
      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实行计划死亡,其主要手段如下:
      1、成立人口与计死委,通过《人口与计划死亡法》。
      2、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死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暂缓死亡。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3、国家废弃、废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死亡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死亡。
      4、自愿实行计划死亡的老人,国家给予碑石刻上“计划死亡光荣老人”的称号。获得“计划死亡光荣老人”称号老人的子女,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计划死亡的奖励。
      5、计划死亡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死亡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老人开展人口与计划死亡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年龄快到65周岁的公民开展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死亡、安乐死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6、计划死亡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死亡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死亡方式。对计划死亡后的老人,提倡选择火化措施。
      7、对不按照规定实行计划死亡的“贪生”老人,应依法缴纳社会赡养费。
      8、还可以张贴一些计死标语:“朋友,你计划死亡了吗?”,“山区人民要想富,多死老人多种树”,“65岁不死亡,拆屋扒房!”,“孩子生了长大还能创造财富,老人只能消耗资源!”
      计生委工作的同志们减少了4亿婴儿出生,这一丰功伟绩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为减少我国人口数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如果再实行计划死亡,将为我国人口的结构优化、人口数量再立新功。这座伟大的丰碑将永远铭刻在子孙后代们的心中。相对计划生育而言,计划死亡对社会的贡献更大,所以计划生育与计划死亡一旦同时实施,我国将可以迅速成为宇宙第一强国。

原帖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f5437b0102fwt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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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9-24 12:00:21 | 只看该作者
我在香港吧中看到过。这个人的言论有点。。。呵呵。
  他不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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